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患方通过向医院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客观病历部分。完整的病历是由主观病历+客观病历构成的。患方凭复印的“客观病历”,甚至是不全的“客观病历”可以进行调解或诉讼吗?
1、患方不能仅凭客观病历盲目进入调解程序:
首先,分析患方凭“客观病历”进行调解的证据条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是一节约司法成本并快速处理纠纷的好方式,医调委调解属行政管理的范畴。但受目前我国行政管理的局限性影响十分明显,如:患方仅有客观病历,不能取证主观病历部分,患方取证的权利被制约,导致患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能有效完成举证责任,是调解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因此,患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不能仅凭从医方复印的客观病历盲目进入调解程序。
2、患方可以凭客观病历进入诉讼程序:
《侵权责任法》赋予患方平等的举证责任,复印封存病历是患方完成举证责任前提,更是患方举证的主要内容。患方可以凭客观病历进入诉讼程序,及时委托律师通过:①法庭通过证据交换的方式使患方获得完整病历;②开庭之前,通过律师申请法庭出具信函,明确申请复印封存全部病历;③通过复制封存电子病历径获得全部病历。上述三种合法途径,消除了患方不能复印“主观病历”的行政约束而获得司法救济。
目前情况看,大多数患方及其代理人都仅以从医院复印来的客观病历作为与医方打官司的主要证据。然而,作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记录内容,多在主观病历中,患方并没有掌握。“客观病历”不客观,存在重要证据不完整,不全面的证据缺陷。因此,患方败诉、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实在太多。
提请患方特别注意:仅凭“客观病历”不能打官司!以上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您。诉讼风险因专业才能规避,我们因专业而信赖。您离胜诉只差一个电话:136 9120 2662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由医学、法医学专家免费提供医疗纠纷诉讼价值的专业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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