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对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书写与存储、复制与封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患方关注的是该规定中的电子病历的复制与封存。
一、电子病历都包括哪些?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能够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该规定明确了电子病历包括病程记录。
二、电子病历依法可以复制和封存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对电子病历的复制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电子病历的封存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自2017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上述规定,突破了之前患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这一不合理的行政规定,归还了《侵权责任法》赋予患方的平等举证权利。以上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您。诉讼风险因专业才能规避,我们因专业而信赖。您离胜诉只差一个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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