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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委托代理合同 (医纠)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3-21 | 1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 址:
乙 方: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事务达成一致,特订立以下条款, 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代理甲方就其与                                           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包括:乙方无偿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1名专家),必要时专家辅助人可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参与诉讼:
1、按时出庭举证质证与本案相关证据,帮助委托人对自己的主张完成举证责任;
2、依据质证后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病历材料,论证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按时参加听证会,出具陈述意见,明确需要的鉴定事项,代为申请鉴定事项;
3、代为申请鉴定人(包括单方鉴定、专家辅助人意见),根据医方存在的具体医疗过错,向法庭并鉴定人申请鉴定依据的标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帮助甲方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科学性,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被告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按时出庭举证质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临床指南,技术操作规范,说服鉴定人、法庭对甲方作出有利解释;
5、乙方律师、专家辅助人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医学,临床医学)相关专门知识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第二条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甲方提供的证据虚假,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如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3、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诉乙方律师;
4、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的要求应当合理、合法、明确、可行;
5、对于甲方提出的超出本代理合同范围的要求,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承办律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乙方承办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无权超越甲方的授权行事,如确有需要,应当有甲方另行给予的明确授权;
3、乙方及承办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除本合同的代理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的其他费用除外。
第五条  保密
1、乙方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对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2、根据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授权,乙方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可以将甲方秘密向与案件有关部门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甲方的秘密:
(1)、可以公开查询或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2)、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第六条  不保证
乙方承办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七条 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本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期限为:□风险代理;□半风险代理;□正常代理。
本合同签订后即支付       元前期代理费。甲方在案件终结后按原告方所得判决或调解款项的     %另行支付代理费。并约定赔偿中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金额不计入结案支付核算。并约定案件受理后,经我们的专家团队专业评估后,不构成医疗过错者,承诺无条件退还前期代理费,并解除本合同。
2、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查询、鉴定、翻译、材料复印、邮寄、公证、诉讼等收取的费用;
(2)北京外阜差旅费用。
第八条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又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又以乙方有关收费原因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甲方以不起诉、已经和解、要求撤诉为由要求退费的;
4、乙方代理甲方开始工作后,在以后的开庭时间、调解时间安排中,乙方律师包括专家辅助人因工作冲突需要调整时间的,甲方应予配合理解,不能视为乙方未完成代理工作,要求退费;
5、乙方律师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以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费的;
6、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在于是否查明案件真相,乙方代理律师已经向甲方讲明诉讼最终的各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能:无法查清真相,无法鉴定,被告无责任、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等等;
7、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为使甲方最终获得赔偿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制作、发出、递交的书面文件,查阅案例、书籍、网络,外出办理涉案相关事务,参与调解、诉讼,及有时根据需要不暴露真实身份信息而进行的工作,甲方均以予认可。而不能以工作量的大小、工作时间的长短为由主张退费、减少或拒绝支付代理费。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和违约事项
1、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伪造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情节,发现有任何过激行为、违法上访的,有权终止本合同,约定代理费仍应全额支付;
2、本合同出现争议或需要变更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案终结止(包括撤诉、判决、裁定、和解、调解、执行,如出现二审乙方不另行收费)。
4、如果甲方主张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于甲方不履行诉讼或调解的配合义务、提供相应文件,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果撇开乙方工作人员私下与争议相对方达成任何协议,代理费仍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履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6、案件终结前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收取代理费的完整权利,不可受到甲方及其任何家人亲朋好友的干涉,否则亦视为甲方违约。
7、甲方保证在收到赔偿款之后先行支付代理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乙方亦有权不经通知甲方而先行扣留代理费。
8、如案件胜诉,执行款项直接打入甲方账户,乙方有权直接扣取代理费,如果甲方拒绝配合,视为严重违约。
9、考虑到本合同可能由案件涉及的某几个当事人之一者或者代理人签订,甲方保证其享有其他未在本合同签名者完全授权,否则视为违约。
10、案件争议者如果去世,本合同签字者保证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本合同全部之权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11、甲方出现违约行为,除支付本合同第七条之全部代理费之外,必须承担应付代理费的一倍金额作为违约金。此外,甲方必须承担全部的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调查费等。
第十条  甲乙双方已详尽阅读了合同的全部条文,并理解条文含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只能在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   甲方担保            

甲    方(签章):           乙    方: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6号祺祥园写字楼303室